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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偷采地下水 企业被罚10万元

来源: 辛集发布  作者:
2019-05-28 19: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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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6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制革工业区某皮革企业在生产车间内隐藏1眼自备井,电力设施、抽水设备齐全,正在违法偷采地下水。

  执法人员迅速处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依据辛集市南水北调受水区自备井关停实施方案要求,对该自备井采取了拉闸断电、拆除管道、水泥封填等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市水务局对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造成的少缴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企业,要守法经营,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偷采、滥采地下水和偷排偷放工业废水的行为踊跃举报(举报电话:辛集市公安局110、辛集市生态环境局12369、辛集市水务局83221165)

  为保护水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日前,市水务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的通告。

  1、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水利厅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资源。

  2、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市水务局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闭;逾期未封闭的,依法实施强制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凿井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市水务局依据《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或改变取水用途的,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6、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取水或改变取水用途的,市水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7、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欢迎广大市民对擅自凿井和私采、盗采地下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有效举报个人给予物质奖励。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