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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最高奖励3万元

来源: 辛集市场监管局  作者:
2021-01-23 10: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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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

举报奖励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市场秩序,精准有效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秩序,我局决定进一步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的;

  (三)餐饮单位未落实进店顾客“扫码、测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接待50人以上违规聚餐的;

  (四)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经营行为: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2.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3.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

  4.生产、销售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五)未经本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备案指导,私自举办红白事等聚餐活动的;

  (六)在花鸟虫鱼市场、古玩市场等经营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七)对疫情防控期间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发布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预防、治疗、治愈、偏方,新冠疫苗、口罩、防护服、消毒剂、消毒器械、防护用品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八)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消毒液及其他疫情防控相关产品的;

  (九)存在进口货物未按规定进行消毒杀毒行为的。

  二、举报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微信公众号“局长直通车”设举报专用通道,并接受信件举报、12315电话举报(后附: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奖投诉举报渠道)。

  三、奖励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下列人员举报不予奖励: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权方或其委托人;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有偿开展打假活动的打假代理机构或职业打假者;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三)奖励标准:被举报事项查证属实,但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予立案处罚的,以话费形式奖励100元;构成违法案件的依照以下条款执行:

  1.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掌握确凿的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的重要事实完全符合,并协助进行现场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7%一10%,原则上最高不超3万元;

  2.认定有违法事实,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的重要事实基本符合,并协助进行现场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5%一7%;

  3.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取得部分物证、书证等证据,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进行查办活动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3%一5%;

  4.有部分物证、书证等证据,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或者一般性社会现象反映举报情况,经查办属实的,奖励实际执行罚没收入的3%以下。

  (四)奖励确定: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标准分配;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保密规定

  坚持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材料档案,并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住所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举报人举报不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疫情防控期间有效。

  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2日

关键词:市场责任编辑:李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