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偷排废水、非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辛集市公安局、辛集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偷排废水、非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整治行动,对存在偷排废水、非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打击。
重点打击对象:
(一)违反国家规定,偷排废水、非法处置工业固废、危废以及非法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法倾倒、处置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和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工业固废、危废等废弃物质的生产、经营、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罐车倾倒、排放、倾倒废水的,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五)阻碍环保、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
(六)其他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在2019年7月31日前,正在(曾经)从事、参与以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停止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说明情况,接受环保部门处罚,涉嫌犯罪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经过调查核实涉及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经营、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惩处。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敦促、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或提供重要线索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2019年6月2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