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仍需追问
王云帆 站票价格有无经过听证?其与坐票同价的合法性何在?这些急需法院去追问的关键问题,不应被选择性无视。 火车票区分站票与坐票,服务明显不同票价却一样,这是哪门子道理?相信很多买过站票站过火车的人内心都有这样的质疑。但真正敢与铁路经营者叫板的,却少之又少。雷闯和他的朋友就是少有的维权者。他们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告到了广铁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将他们购买的无座车票打5折。 这样的官司在几年前几乎没有胜算。那时“铁路运输法院”还属于铁路,你到铁路的地盘去打官司,那些领着铁路工资的法官能让你羸吗?好在2012年这种“企业内部法院”的畸形司法体制终于被废止。改制后的各铁路运输法院由同级政府根据财政预算保障其经费,所属人员均按《公务员法》规定纳入地方行政编制管理。这么一来,照理说雷闯的官司有点希望了吧! 但20日上午,雷闯等仍然得到了败诉的结果。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原告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从合同履行看,被告将原告安全送到目的地,履行了自身全部合同义务。 这样的判决理由显然不能服众。无怪乎有网民质问,当值法官是不是身体回归了地方,但心还系着铁路。火车票当然是份运输服务合同,将乘客及时、安全送到目的地,也的确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但同样是运输服务,乘客是躺着还是坐着,是坐着还站着,在舒适性、安全性和私密性上,明显不一样。卧铺的票价为何要贵过坐票,就是因为服务的内容不同。甚至同为卧铺,硬卧和软卧票价亦不同,连上铺、中铺和下铺票价都不同。若以安全送达为铁路运输的服务内容,区分不同车票设计这些不同价格,岂非全没了意义? 法院的另一个理由是,“原告自主、自愿购买无座车票,不存在订立合同时的‘显失公平’”。问题正在于,原告在购买车票时往往没有选择。面对与坐票同价的站票,不是自愿购买而是只能购买。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这本不成其为问题。原告自愿购买某种运输服务,自当尊重其选择。在垄断经营的铁路上,把乘客选择站票视为自愿,颇有些为了帮理乱讲理。 还是回到法律上来。依《价格法》的规定,火车票价系“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应由政府定价,并应建立听证会制度。站票价格有无经过听证?其与坐票同价的合法性何在?这些急需法院去追问的关键问题,不应被选择性无视。今天,雷闯们为火车站票与坐票维权的司法救济之路,虽已碰壁,但我们仍要透过公共舆论平台来向价格部门和司法机关喊话:火车站票与坐票同价仍需追问,依法支持民心所系的公平定价才是法治的选项。 |
关键词:火车,站票,坐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