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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别墅赠妻子离婚时可反悔吗

来源: 石家庄新闻网 作者: 2018-04-20 14:4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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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仗义辩是非

  北京市胡先生咨询:我老家在河北,十几年前,与前妻离婚后,我决意改变命运,前往北京经商。开了十几家饭店,后来又搞起了汽车用品网店。十年前就在北京置办了多处房产,其中含一套别墅,三年前,经人介绍我认识了一位模特张某,小我二十多岁,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两年前她与我结婚。结婚后,我提出让她不再承接商业演出,在家当全职太太,她向我提出条件,要求我将名下的一套别墅归她,我也同意了,并由她聘请的两位律师进行见证,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某个人所有,与我无关。但不久前,张某以与我母亲不和及与我生活习惯不同为由,向法院起诉与我离婚。她认为,我们当时签得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协议,要求法院判决按照二人签署的协议判决别墅归她个人所有。但我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张某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应该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请问,我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帮办:《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在未予办理公证的情况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在本案中,胡先生有权撤销对张某房产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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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前 别墅 离婚

责任编辑:李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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