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长城网>>辛集频道>>今日头条

辛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 长城网 作者: 2014-11-06 14:16:36
【字号: | | 【背景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我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辛集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4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2014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行业

  (一)涉及大气污染重点行业;涉及水污染的涉重金属及产生有毒废水企业;涉及土壤污染的危险废物产生企业;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确淘汰类污染项目。“十五小”包括:小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土炼焦、土炼硫、土炼砷、土炼汞、土炼铅锌、土炼油、土选金、小农药、小电镀、土法生产石棉制品、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小漂染。“新六小”包括:小水泥、小玻璃、小炼焦、小火电、小炼铁、小煤矿。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省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三)私设暗管或利用渗坑、渗井、沟渠、管网等排放、倾倒、处置或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贮存、灌注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四)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五)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七)盗窃和故意损毁、闲置、拆除防治污染设施或者使防治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特别是夜间停用防治污染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以及篡改、伪造在线监控设施数据的;

  (八)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存在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或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排放污染物的;

  (九)在人口集中地区、农田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以及在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

  (十)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环保、公安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一)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环境污染案件违法犯罪人员及在逃人员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主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坦白非法排污、超标排污、恶意排污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投案,到案后不如实坦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揭发他人涉及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环境污染案件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311-89662401 110

关键词:

责任编辑:李梦楠

相关新闻

无标题文档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