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参加运动会受伤 学校被判赔偿4.8万元
16岁学生在参加学校运动会期间跳高受伤,为此将学校告到法院。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判定学校承担70%的责任,赔偿学生4.8万余元。 16岁的小倩(化名)是日照某中学的一名初中生,2012年4月,小倩所在学校同其他学校一同举办了一场运动会,平时体育成绩优秀的小倩被老师推荐参加跳高项目的比赛。比赛过程中,由于场地等原因,小倩的右腿不慎拉伤。学校老师将小倩送往医院。小倩先后经过多次治疗方才好转,前后花费7万余元。小倩家人认为,小倩所受的意外伤害是学校管理不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而学校认为,小倩在参加比赛时已经年满16周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学校对小倩所受伤害只应承担小部分责任。 2014年4月,小倩将学校告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因自己受伤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小倩在代表学校参加运动会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服从学校的安排参加运动会,是为了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在跳高比赛时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东港区法院判定学校承担70%的责任,赔偿小倩4.8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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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梦楠